贷款诈骗罪,是指借款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了五种诈骗贷款的方法,即贷款诈骗的五种类型: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此类主要指行为人编造根本不存在或者情况不实的所谓会产生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投资项目,或者以引入外资需要配套资金等理由。 二、使用虚假经济合同。此类主要是指行为人使用虚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所谓在短期内能够产生很好经济效益的合同。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此类主要是指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银行存款证明、公司或者金融机构的担保函、划款证明等在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所需要的文件。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此类主要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能证明行为人对房屋、设备等不动产或者汽车、货币等可即时兑付的票据等动产具有所有权的一切文件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五、是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此类主要是指伪造单位公章、印鉴骗取贷款,或者以假货币为抵押骗取贷款等方法。 认定本罪有以下三个要点: 一、无论动机如何,构成本罪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即使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的手段,只要贷款到期后能够偿还,就不构成本罪。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多表现为,行为人不完全具备申请贷款所要求的条件,为了解决生产、经营中的资金困难等问题,编造贷款理由申请贷款。贷款到手后,积极投入生产使用,并按期偿还贷款。对这种行为,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所以不能以犯罪处理。 二、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处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三、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 此外,要注意: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般是指骗取贷款过程中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和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到期拒不偿还贷款、携款逃跑等情节也可作为严重情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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