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规定,合同诈骗包括以下五种行为: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即以凭空捏造出来的单位的名义或者未经他人授权同意以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要指出的是,如果他人事后追回承认合同行为,即不构成犯罪。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据;“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是指证明其对某些本不享有权利的财产享有权利的证明文件,如虚假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其他虚假的动产、不动产权属的证明文件等。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这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诈骗形式。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是一个概括性规定。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情况:收受当事人给付的部分财物后,无正当理由既不履行合同又不退还;将此类收益用于违法活动;用于挥霍致使无法返还等。 合同诈骗罪辩护中有以下几种情况不能定合同诈骗罪: 1、民事合同欺诈行为,此行为虽然也有骗的成分,但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故意,只是想促成合同的签订。 2、夸大履行合同的能力骗签合同的行为,此行为是指行为人有一定的履行合同的能力,为了使对方信任自己,并与之签约,故意夸大了自己的履约能力。签约后行为人也能积极履行合同,此类行为不能定合同诈骗罪。 3、“借鸡下蛋”的行为,此行为是指因一时资金困难,企图临时占用他人财物用于自己的某种临时用途,在短期内还会予以偿还的行为。这种人既不想履行合同,也不想长期占有,而是应急解决一时困难。关键是必须能在短时间内偿还并赔偿损失,只有这样才不会被认定为合同诈骗。 本罪中的“合同”,主要是指经济合同。凡是与市场经济无关的合同,如监护、收养、抚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或者协议,以及赠与合同、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等,均不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刑法中所述“特别严重情节”一般指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特别严重的经济损失如企业破产等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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