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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08-20 17:31)    点击:1008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的罪名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只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才可能构成犯罪。“差额巨大”的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立案标准》中规定:“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30万元”虽然仅是检察机关作为自侦案件的立案标准,但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以前,可供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参考。低于此数额标准,检察机关不立案,也就不会有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恰好是30万元的差额,起诉至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是否必须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可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于本案的举证责任主要在被告人本人,因此,认定应当更加慎重,宁失之于稍宽,不能失之于过严。实际上,在查明本罪时,司法机关应当尽量通过各种法定的侦查和调查手段、方法,努力查明行为人的财产是以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或者其他犯罪方法取得的,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确实无法查清,又确属“差额巨大”的,才应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处罚。
      2.正确计算非法所得数额。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的“非法所得”,一般是指行为人的全部财产与能够认定的所有支出的总和减去能够证实的有真实来源的所得。

      在具体计算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应把国家工作人员个人财产和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财产、支出等一并计算,而且一并减去他们所有的合法收入以及确属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个人的非法收入;

     (2)行为人所有的财产包括房产、家具、生活用品、学习用品及股票、债券、存款等动产和不动产;行为人的支出,包括合法支出和不合法的支出,包括日常生活、工作、学习费用、罚款及向他人行贿的财物等;行为人的合法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稿酬、继承等法律和政策允许的各种收入;

     (3)为了便于计算犯罪数额,对于行为人的财产和合法收入,一般可以从行为人有比较确定的收入和财产时开始计算。

刑事责任
       395, 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追缴犯罪分子这部分财产的法律依据,只须援引刑法它的第一款即可,不应当因追缴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而同时援引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这是因为,刑法第六十四条所称的违法所得,与本罪的“违法所得”有所不同。本罪的“违法所得”,是认定本罪必须具有的“证据”,而刑法第六十四条所规定的违法所得,在任何侵犯财产的犯罪中,有的可能收缴在案,有的未能收缴在案。未能收缴在案的,也不一定影响定罪量刑。另外,既然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了“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追缴这部分财产就有了法律依据,不必、也不应再援引其他刑法条文作为处罚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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